继承的概念:

  1. 继承就是子类继承父类的特征和行为,使得子类对象(实例)具有父类的实例域和方法,或子类从父类继承方法,使得子类具有父类相同的行为。
  2. 继承需要符合的关系是:is-a,父类更通用,子类更具体。
  3. 继承分为单继承和多继承,Java只支持单继承,也就是应该类只能有应该父类,但是一个父类可以有多个子类。

继承的定义:

[可见性] [修饰符] class 类名 extends 父类名{
    //类体
}

继承后的特点:

  1. Java只支持单继承,但是支持多重继承。
  2. Java会给每一个没有设置父类的类,自动添加一个父类就是Object。
  3. 子类继承父类后,继承到了父类非私有属性和方法。
  4. 子类可调用的方法也要看情况而定:
    • 子类和父类在同一个包下时:“子类和子类的对象”可以调用父类的默认的,受保护的,公有的属性以及方法。
    • 子类和父类在不同的包下时,在子类中可以调用受保护的,公有的属性以及方法,而子类的对象可以调用受保护的,公有的属性以及方法。
  5. 子类是不继承父类的构造器(构造方法或者构造函数)的,它只是调用(隐式或显式)。
    • 如果父类的构造器带有参数,则必须在子类的构造器中显式地通过super关键字调用父类的构造器并配以适当的参数列表。且必须在构造方法的第一行。
    • 如果父类构造器没有参数,则在子类的构造器中不需要使用super关键字调用父类构造器,系统会自动调用父类的无参构造器。
  6. 子类中可以使用super调用父类的非私有的属性和方法。
  7. 子类可以重写父类的方法。

重写:

  1. 参数列表必须完全与被重写方法的相同。
  2. 返回类型与被重写方法的返回类型可以不相同,但是必须是父类返回值的派生类(java5 及更早版本返回类型要一样,java7 及更高版本可以不同)。
  3. 访问权限不能比父类中被重写的方法的访问权限更低。例如:如果父类的一个方法被声明为 public,那么在子类中重写该方法就不能声明为 protected。父类的成员方法只能被它的子类重写。
  4. 声明为 final 的方法不能被重写。
  5. 声明为 static 的方法不能被重写,但是能够被再次声明。
  6. 子类和父类在同一个包中,那么子类可以重写父类所有方法,除了声明为 private 和 final 的方法。
  7. 子类和父类不在同一个包中,那么子类只能够重写父类的声明为 public 和 protected 的非 final 方法。
  8. 重写的方法能够抛出任何非强制异常,无论被重写的方法是否抛出异常。但是,重写的方法不能抛出新的强制性异常,或者比被重写方法声明的更广泛的强制性异常,反之则可以。
  9. 构造方法不能被重写。
  10. 如果不能继承一个方法,则不能重写这个方法。

继承涉及的关键字:

  1. extends关键字:该关键字的作用是声明继承父类。
  2. final关键字:该关键字修饰方法,表示方法不能被重写;修饰类,表示类不能被继承;修饰变量,表示常量,必须被初始化,且不可更改。
  3. this关键字:该关键字指向当前类。
  4. super关键字:该关键字指向父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