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从业人员在从事期货业务前,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不要求投资经验)

  2. 未取得从业资格,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3.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机构的相关期货业务许可被注销的,由协会注销该机构中从事相应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4.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

  5.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进行每日稽核,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6. 期货公司应当登陆监控中心统一开户系统办理客户交易编码的注销(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实名制审核)

  7. 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客户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保存期限均不少于20年)

  8. 期货公司董监高被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期货公司应该将该人员免职。自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监高。

  9. 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10.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不需要期货从业人员资格(需要高管资质测试合格证明/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11. 申请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12. 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但不属于经理层人员。

  13. 因期货经纪合同无效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无效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承担。

  14.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协助办理开户手续、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15. 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首席风险官向期货公司董事会负责。

  16. 期货公司依法设立后,既可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

  17. 期货从业人员受到协会纪律惩戒后,享有申诉权利。

  18. 期货交易所解散情形: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或股东大会决定解散;证监会决定关闭。

  19. 期货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证监会任免。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有权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20. 客户对当日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应当视为对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所产生的交易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21. 客户对交易结算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期货公司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实。客户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的确认。

  22. 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条件之一是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23. 期货业协会应当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24. 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25.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6. 对经过整改符合规定和持续性经营要求的期货公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27.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资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且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28.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保障基金产生的利息以及运用所产生的各种收益等孳息归属保障基金。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总额的15%缴纳形成。保障基金的筹集资金的原则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其保障的主体范围包括期货市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原则,实行比例补偿。

  29. 财政部负责保障基金财务监管。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财政部批准。证监会负责保障基金的业务监管,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定期核查。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30.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年度缴纳保障基金。期货交易所在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年度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并按照证监会和财政部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缴纳比例可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

  31. 符合专业投资者条件要求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同时具有2年以上相关投资经历。

  32. 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33. 期货公司与客户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时未提示客户交易风险的,对于客户在交易中的损失,应当依据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以往交易结果记载证明客户已有交易经历的,应当免除期货公司责任。

  34. 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35. 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36. 未经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所。

  37. 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80%) 审定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是否透支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

  38. 期货公司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客户否认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货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39. 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40. 当期货交易所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41.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42. 期货公司董监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在知悉或应当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告。

  43. 专业投资者如需转化为普通投资者,应当书面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普通投资者的标准,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评估、匹配与管理义务。

  44. 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45. 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46. 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处理结果发送监控中心,由监控中心当日反馈给期货公司。

  47. 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数额应当与期货公司或客户需追加的保证金数额基本相当。因超量平仓引起的损失,由强行平仓者承担。

  48. 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49.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50.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客户交易指令未能全部或者部分成交的,期货公司不承担责任。

  51. 除所在机构同意外,从业人员不得兼任导致或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

  52. 监控中心应当对期货公司报送保证金监控系统与统一开户系统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内部资金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和交易编码进行一致性复核。

  53. 期货公司终止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该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

  54. 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向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借入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以及其他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债务,可以按照规定计入净资本,期货公司应当在相关事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证监会报告。

  55.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56.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57.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终止、取消或恢复交易品种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8.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客户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并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期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客户采取临时处置措施(限制出、入金;限制开仓;限期平仓;提高保证金标准;强行平仓)

  59. 期货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具体办法(由协会制定报证监会核准)包括从业资格考试、从业资格注册和公示、执业行为准则、后续职业培训、执业检查、纪律惩戒和申诉等。中国证监会指导和监督期货业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活动。

  60.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的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净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比例不得低于100%;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得低于20%;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例不得低于100%;负债与净资产比例不得高于150%;规定的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要求(预警标准为不得低于x120% 不得高于x80%)

  61.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是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62.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的情形:会员理事不足章程规定人数的2/3;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理事会认为必要(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证监会委派)

  63. 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情形: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证监会提议。

  64.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于当日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还应当及时向全体股东报告或进行信息披露。规定“不得低于”的预警标准为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的预警标准为规定标准的80%;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即进入风险预警期;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65. 人民法院在保全阶段应当依法裁定不得转让该会员资格,但不得停止该会员交易席位的使用;在执行阶段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转让该交易席位。

  66. 客户、自营会员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保证金、持仓依法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

  67. 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分别为C1 C2 C3 C4 C5类)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只可购买或者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

  68. 期货公司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漏报、错报影响证监会对期货公司风险状况判断的,证监会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立即报送更正的风险监管报表,并可以视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69.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70. 期货公司擅自以客户名义进行交易,客户对交易结果不予追认的,所造成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期货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均有责任,应当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对期货公司处罚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期货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从业资格。

  71. 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而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客户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对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72. 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合约强行平仓,造成的有关费用和损失由客户承担。

  73. 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兼任(期货公司董监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应当在知悉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公司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并定期报告相关交易情况)

  74.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依法提名并聘任首席风险官。期货公司设有独立董事的还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75. 客户与其所开户的期货公司营业部发生期货业务纠纷,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6. 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77.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对交易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78.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期货公司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79. 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其他调整项

  80. 实际期末净资本=净资本-(实际预计负债-已核减的预计负债)

  81. 期货公司净资本与风险准备比例与上月相比向不利方向变动超过20%时,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82. 期货公司董监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期货公司高管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它营利性机构兼职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83. 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客户应当依法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以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保存。

  84. 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

  85. 期货公司管理人员对期货从业人员发出违法指令的,从业人员应当予以抵制,并及时按其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或期货业协会报告。

  86. 期货从业人员采取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损害其他同业者名誉,或贬损诋毁其他机构、从业人员的,暂停其从业资格6-12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87. 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投资咨询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88. 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透支交易,并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期货交易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9.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是指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的多个境外股东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

  90. 申请期货公司总经理应当提交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91.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计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

  92. 期货公司申请停业,停业期限届满仍未能恢复营业的,证监会可以注销期货公司期货业务许可证。

  93.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缴存结算担保金,并维持最低数额的结算准备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等专用资金确保客户正常交易。结算担保金由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

  94.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95.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是当然理事。

  96. 证券公司应当协助维护期货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保证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和独立。

  97. 协会应当建立期货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公示并及时更新从业资格注册、诚信记录等信息。协会负责制定期货行业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98. 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没有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期货公司未予拒绝而进行交易造成客户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99. 期货公司董事会决定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时(提前通知本人;履责情况替代人选名单书面报告住所地证监会;被免职的首席风险官可以向证监会解释说明情况)应当同时确定拟任人选或代行职责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100. 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200%,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140%

  101. 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每3个月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2人,不得超过200人。募集期届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达到规定的成立条件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02. 期货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3. 证券公司从业介绍业务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公司按照委托协议对期货公司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的责任应当由期货公司对客户承担。

  104.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立独立董事,由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由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105.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级别C1投资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风险容忍度或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106. 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07. 设立期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不少于15人;具备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股东应当以货币或经营必须的非货币资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108.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收付、存取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109. 期货公司应按照信息公示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公司网站和期货业协会网站公示公司的业务资格、人员从业资格、服务内容、投诉方式等相关信息。

  110. 期货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期货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111. 从业人员受到训诫、公开谴责和暂停从业资格的纪律惩戒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专项后续职业培训。

  112. 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113.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114. 期货公司私下对冲、与客户对赌等不将客户指令入市交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期货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期货公司与客户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5. 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

  116. 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证监会报告。

  117. 对机构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全额补偿,超过部分按80%赔偿。期货公司应当先以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缺口,仍不足弥补部分才能申请使用保障基金(个人投资者损失超过10万部分按90%补偿)

  118.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通过报刊、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媒体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及从业资格,遵守金融信息传播相关规定,保护他人知识产权;在开展期货信息传播前,期货公司及从业人员应当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19. 明知是走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构成洗钱罪。

  120. 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可流通的国债(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121.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的较低值: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122.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要求证券公司调整相关信息的公开方式。

  123. 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材料。证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材料期限不得少于5年。

  124. 非期货公司人员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具备法定的表见代理条件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期货交易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的期货公司承担。

  125. 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期货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期货公司对造成客户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6.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不定期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127. 期货公司发生严重违规或出现重大风险,首席风险官未及时履行本规定所要求的报告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首席风险官已按照要求履行报告义务的,证监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128. 期货交易所章程无需载明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129.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证监会应当在知晓相关情况后2个工作日内对期货公司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视情况对董监高采取监管措施,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30. 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131.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期货交易所可以依照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紧急措施(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会员或客户的最大持仓量;暂时停止交易;延迟开市;提前闭市等),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132. 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资产。期货公司破产或清算时,客户资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133.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风险(期货交易所代为承担责任同时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结算担保金制度是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中金所采用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特有的风险管理制度。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的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于3日内报告证监会。

  134. 期货公司股东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的,证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期货公司股权。在股东按要求更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期货公司股权前,证监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135. 期货经纪合同自期货公司和客户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向期货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仅仅是一种程序性行为,而非期货经纪合同的生效要件。

  136.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意见行使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

  137. 权证交易不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38. 人民法院应债权人请求、冻结、划转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账户中资金情形: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存在超出客户保证金权益的部分;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与客户保证金发生混同。

  139. 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因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而导致期货经纪合同无效,该机构按客户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收取的佣金应当返还客户,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140. 期货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或应当知悉该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141. 提倡同业公平竞争,严禁从业人员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或行业自律标准收取手续费。

  142. 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字样。

  143.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会员大会规定。

  144. 证监会定期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通报期货公司总体风险状况。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每月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财务监管报表。

  145. 首席风险官因正当履行职责而被解聘的,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期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但不能要求公司重新聘任。

  146. 交割仓库未履行货物验收职责或因保管不善给仓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147.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者被撤销任职资格的,期货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148. 期货公司拒绝代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主张权利的,客户可直接起诉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49.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的收入递延支付机制中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收入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35%;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150.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在受托资产入账后,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书面通知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

  151.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接受货币资金委托,或者接受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规定为接受股票、债券等证券委托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手续。

  152.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送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53.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续销售的,销售机构应当在销售行为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销售过程中产生和保存的投资者信息及资料全面、准确、及时提供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54. 证券公司介绍其控股股东、实控人等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其期货账户信息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证监会报告开户情况并定期报告交易情况)

  155.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的,其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

  156. 期货公司设立、变更、停业、解散、破产、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或者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157.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宣布该个人、该单位、或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入者。

  158. 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1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出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159. 当日分配的客户交易编码,期货交易所应当于下一个交易日允许客户使用

  160.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161.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按章程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告,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162. 期货公司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未按规定通知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的,由于行情向不利方向变化导致期货公司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60%

  163. 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时应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机构投资者提供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机构投资经历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近一个月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三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164.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165. 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可以为本公司客户办理结算业务)

  166. 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

  167.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的交易指令是否入市承担举证责任。确认期货公司是否将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记录、期货公司通知的交易结算结果与客户交易指令记录中的品种、买卖方向是否一致,价格交易时间是否相符为标准,指令交易数量可作为参考。

  168. 期货公司因遭遇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申请停业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清退或者转移客户。

  169. 期货公司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客户认可的除外)交易的后果由期货公司承担:交易数量发生错误的,多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期货公司承担,少于指令的部分由期货公司补足或赔偿直接损失;交易价格超出客户指令价位范围的,交易差价损失或交易结果由期货公司承担。

  170. 期货公司超出客户指令价位的范围,将高于客户指令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客户指令价格买入后的差价利益占为己有的,客户要求期货公司返还的,人民法院应支持,期货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171. 客户下达交易指令问题:没有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拒绝交易(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指令数量和买卖方向明确,没有有效期限的应当视为当日有效;没有成交价格的应当视为按市价成交;没有开平仓方向的应当视为开仓交易。

  172. 未经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173.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高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向投资者提供特别风险警示书揭示该产品或服务的高风险特征,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给予投资者至少24小时的冷静期或至少增加一次回访告知特别风险。

  174.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终止、取消或恢复交易品种,应当经证监会批准。上市、修改或终止合约应当事前向证监会报告但不需要经过批准。

  175. 期货公司发生财务亏损不属于可以暂停缴纳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特定情形。

  176. 期货交易所注销客户交易编码的,应当于注销当日通知监控中心,监控中心据此通知期货公司。

  177.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178.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

  179. 期货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80. 首席风险官任期届满前,期货公司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免除其职务。

  181. 期货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182. 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和风险揭示书格式,由协会制定。

  183. 期货公司董监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184.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发现投资者想要买入的期货与自己有利益冲突,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并尽量避免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185.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进入预警期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要求期货公司制定风险监管指标改善方案并定期对监管指标的改善情况进行书面报告;要求期货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有关影响;要求期货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186.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87. 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应当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或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188. 动用保障基金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进行补偿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取得相应的受偿权,可以依法参与期货公司的清算。

  189. 编制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或拘役,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190. 利用内幕消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1.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阻挠或者拒绝投资者另外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共同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明确分工和协作。

  192.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以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193. 期货交易所向证监会履行报告义务: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194. 期货公司进行混码交易的,但能够举证证明其已按客户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由客户承担相应的交易结果,期货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期货公司可能被行政处罚。

  195. 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96. 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证监会。

  197. 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198. 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职务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0年以上经验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学历可以放宽至大专。

  199.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证监会有权撤销其部分或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