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论

  1.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 指法的整体,即“法”。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 法的特征国家意志性(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国家强制性(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规范性/利益导向性(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3.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4. 法的形式,即法学上所称的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的具体表现形态,即法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5. 法的分类根本法和普通法(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实体法和程序法(法的内容)、国际法和国内法(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公法和私法(法律运用目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6.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由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 仲裁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劳动合同纠纷不适用于仲裁法规定
  8. 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9.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书面方式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内容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0.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庭可由3名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应设首席仲裁员
  11. 诉讼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争议的活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12. 诉讼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3.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14.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5. 行政复议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社会的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一方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
  16.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7.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司法活动
  18.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的经济内容部分统称为经济责任。
  19.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了约定或法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包括以下11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 行政责任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单位对其依行政程序所给予的制裁。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1. 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
  22. 行政处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被授权、委托的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内部制裁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
  23. 刑事责任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依照刑事法律给予的制裁后果,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式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而实现,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24.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
  25. 附加刑是补充、辅助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之后作为主刑的补充,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独立适用。附加刑种类包括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二、会计法律制度

  1.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2. 适用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必须依照《会计法》规定
  3.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 会计核算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
  5. 会计年度:我国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具体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6. 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7. 会计凭证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凭证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8. 会计账簿指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把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者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依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
  9. 财务会计报告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10. 会计档案指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11. 应归档的会计资料: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12. 单位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3.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定期指会计档案保存应达到法定的时间(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14.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
  15. 会计监管部门单位内部会计监管(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政府监督(国务院财政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社会监督(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16.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制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17.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进行轮换。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18.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19. 会计人员指根据《会计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具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0.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21.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2.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23.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设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24. 会计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等八个方面的内容。

三、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 支付结算我国目前使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有“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以及预付卡和国内信用证等。支付结算原则有: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
  2.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账户分为I类银行账户、II类银行账户、III类银行账户
  3.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它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4.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5.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6. 票据的特征:完全有价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金钱债权证券、要式证券、流通证券;票据的功能:支付、汇兑、信用、结算、融资功能。
  7. 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利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第一顺序权利)
  8. 票据追索权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第二顺序权利)
  9.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挂失止付(失票人将丧失票据情况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公示催告(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经法院宣判权利失效)、普通诉讼(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10. 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权利在时效期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票据法》将票据权利时效划分为2年、6个月、3个月。票据权利丧失的情况: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支票是一种短期支付工具)、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11.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12. 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3.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承兑程序包括提示承兑、受理承兑、记载承兑事项等。
  14.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5.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16. 票据追索适用于两种情形,分别为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17.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18.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19. 商业汇票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结算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20.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记载有三种形式: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1年
  21.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间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2. 贴现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贴现按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票据未到期、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23.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4.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即银行开票银行付款。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票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25.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为现金支票只能用来支取现金。印有转账字样只能用来转账。普通支票可用于支取现金和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来转账,不得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使用支票。
  26.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其中支票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27.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
  28.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资金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单位银行卡资金不得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9.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人行规定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5,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30. 网上银行(网络银行)是银行在互联网上设立虚拟银行柜台,使得传统银行业务借助于网络与信息技术手段在互联网上得以实现。按主要服务对象分为企业网上银行和个人网上银行。按经营组织分为分支型网上银行和纯网上银行。
  31. 企业网上银行子系统主要功能有账户信息查询、支付指令、B2B企业对企业网上支付、批量支付;个人网上银行子系统功能有账户信息查询、人民币转账业务、银证转账业务、外汇买卖业务、账户管理业务、B2C网上支付等。
  32. 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人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33.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分为信汇、电汇两种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34.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35. 国内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结算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结算服务。信用卡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信用证最长付款期限不超过1年
  36. 预付卡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单张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0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37. 结算纪律是银行、单位、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定。

四、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1. 纳税人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 征税对象是纳税的客体,又称课税对象
  3. 税目是税法中具体规定应当征税的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4. 税率指应征税额与计税金额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税率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 分为全额、超额、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5. 计税依据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
  6. 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7. 纳税期限指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8. 纳税地点是根据各税种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申报缴纳税收的地方。
  9. 税收优惠指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10. 法律责任指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
  11. 现阶段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机关有税务机关和海关税务机关负责的税收征收包括: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环境保护税;出口产品退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海关负责的税收征收包括关税、船舶吨税、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增值税纳税人可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13.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或者劳务(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现代、生活服务 )无形资产(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转让不动产所有权 建筑物 构筑物等)及进口货物(申报进入中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 除享受免税政策外)。
  14. 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需缴纳增值税):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15.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征收增值税的行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6.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进口货物,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2项、第4项、第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17.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8.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1项、第2项、第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19.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20.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22. 消费税征税范围:生产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零售应税消费品、批发销售卷烟
  23. 消费税税目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24. 消费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

五、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
  2. 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3. 非居民企业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4.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5.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确定原则:销售货物按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提供劳务按劳务发生地确定、不动产转让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利息所得租金特许使用费所得按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6.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居民企业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7.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0%
  8. 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9.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可以减免税的所得、优惠税率、民族自治地区的减免税、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抵免应纳税额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10.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1. 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12.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13.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14.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5.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9个应税项目):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16. 居民个人每一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7.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1.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的纳税人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2. 我国现行房价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3.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税房产原值x(1-扣除比例)x1.2%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租金收入x12%(或4%)
  4. 房产税税收优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5.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当月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于建成次月缴纳;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登记证书次月起缴纳;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次月起缴纳;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计算截止到变化当月末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7.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的纳税人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8. 契税征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互换
  9.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实行3%-5%的幅度税率。契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计税依据x税率
  10. 契税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时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无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时由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计算;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以互换的差额为计税依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11. 契税税收优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依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12.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属权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13.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14. 土地增值税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土地增值税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15. 土地增值税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16.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增值额X适用税率 之和
  17.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8.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其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9.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X适用税额
  20.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市镇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21.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次月起缴纳;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次月起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次月起缴纳
  22. 车船税是依法律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税目和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车辆和船舶(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23. 车船税税目分为六大类,包括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
  24. 车船税以车船的计税单位数量为计税依据。《车船税法》按车辆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每辆(乘用车商用客车摩托车)、整备质量的每吨(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净吨位每吨(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和拖船减按50%计算)和艇身长度每米(游艇)为计税单位
  25.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6.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订立、领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现行的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形式,只对法律规定中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合同类、产权转移书据类、营业账簿类、权利、许可证照类和证券交易类
  27. 印花税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应税合同应纳税额=价款或报酬x适用税率;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应纳税额=价款x适用税率;应税营业账簿的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合计金额x适用税率;证券交易应纳税额=成交金额或依法确定的计税依据x适用税率;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x定额税率
  28. 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订立、领受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29.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或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由《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目税率表》确定,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类共计五大类,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或选矿。
  30.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实行从量计征或从价计征。以纳税人开发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31.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X适用的比例税率;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X适用的定额税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收购未税产品的数量X适用的定额税率
  32.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33.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主要目的是筹建城镇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其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34.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设置了三档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7%;县城镇为5%;其余为1%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X适用税率)
  35.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36. 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而征收的一种费用,其目的是加快发展教育事业,扩大教育经费资金来源。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37.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其中进口税率又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暂定税率。
  38. 从价税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X单位完税价格X适用税率;从量税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X关税单位税额;复合税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X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X单位完税价格X适用税率
  39. 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因此对实行滑准税率的进口商品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与从价税计算相同。
  40. 关税的减税、免税分为法定性减免税、政策性减免税和临时性减免税。
  41. 环境保护税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42.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是《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应税污染物
  43. 大气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固体废物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X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44.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45. 车辆购置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10%(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
  46.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X适用税率
  47. 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烟叶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价款总额X税率=收购价款X(1+10%)X税率

七、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1.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
  3.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4. 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5.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法定手续。纳税申报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其他方式
  6. 税款征收查账征收(针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缴纳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查定征收(针对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确定其应缴纳税款)查验征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 算其应缴纳税款)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缴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7. 税务检查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8.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9.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搁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10. 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八、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1.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2.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与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5.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可备条款包括试用期、服务期、保护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6.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双方协商提前结束劳动关系,或因出现法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对方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7.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
  8.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9. 集体合同内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自派出集体协商代表,通过集体协商(会议)的方式协商确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10. 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并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而退出劳动领域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2.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就医诊疗,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一定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13.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14.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15.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工作中或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遇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16.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培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